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魏续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5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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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558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魏续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魏续巍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55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和平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692196E。负责人:蔡维国,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冉,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固,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续巍,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被告魏续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8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慧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丛中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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