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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福源、罗学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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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862号
  • 案件名称

    杨福源、罗学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福源;罗学平;康祥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862号申请执行人:杨福源,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杨河镇拱桥社区十二组101号。申请执行人:罗学平,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镇巴县平安乡蒋家岭村坎子小组,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新希望幼儿园对面。被执行人:康祥玉,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巴县平安镇平安村枣树庄小组。申请执行人杨福源、罗学平与被执行人康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4民初13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康祥玉偿还申请执行人杨福源、罗学平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200000元,本息合计1200000元。本院已受理。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康祥玉外出务工,本院通过微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申请执行费144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康祥玉银行账户有存款1637元,本院已冻结、划拨至西乡法院执行专户,因申请执行人拒绝领取,该款已提存。另查明,被执行人互联网金融无余额。在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登记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经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康祥玉名下有一辆2005年登记注册的晋E26B70奥迪牌普通轻型客车,一辆2012年登记注册的晋EK7226奥迪牌普通轻型客车。上述车辆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反馈车牌为晋E26B70的车辆,被执行人康祥玉已于2012年变卖;车牌为晋EK7226的奥迪牌车辆年限已久,已无变现价值,不要求处置。嗣后,本院通过走访被执行人户籍所在村委会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康祥玉长期未在辖区居住生活,无任何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决议,对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借款本息1200000元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申请执行费1440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仁明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周治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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