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全、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904民初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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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4民初923号案件名称
刘建全、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建全;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904民初923号原告:刘建全,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龙湖煤矿职工,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张长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龙湖煤矿法律顾问。原告刘建全与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煤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全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刘建全负担。审判员 肖飞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莹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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