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曹平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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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324号案件名称
杨超、曹平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超;曹平径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324号原告:杨超,男,199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住邵东市。被告:曹平径,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原告杨超与被告曹平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后,原告杨超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超承担。审 判 员 王志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范张蓉代理书记员 罗 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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