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蓝色众联甲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郭川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23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2394号案件名称
贵州蓝色众联甲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郭川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贵州蓝色众联甲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郭川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2民初2394号原告:贵州蓝色众联甲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顺海村叶家庄东二环桥下,组织机构代码91520112MA6DNCEH6D。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康丽,贵州庆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郭川,男,1981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贵州蓝色众联甲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郭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蓝色众联甲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自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蓝色众联甲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贵州蓝色众联甲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学林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王怡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085号 下一篇 杨超、曹平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3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