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岩与李文頔等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特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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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特755号案件名称
赵岩与李文頔等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岩;李文頔;赵瑄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特755号申请人:赵岩,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赵瑄,男,193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代理人:李文頔(赵瑄之外孙),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人赵岩宣告赵瑄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申请人赵岩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赵岩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岩撤诉。审判员 夏文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笳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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