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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岩与李文頔等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特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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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特755号
  • 案件名称

    赵岩与李文頔等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岩;李文頔;赵瑄
  • 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特755号申请人:赵岩,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赵瑄,男,193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代理人:李文頔(赵瑄之外孙),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人赵岩宣告赵瑄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申请人赵岩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赵岩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岩撤诉。审判员  夏文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笳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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