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3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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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3537号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353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255号、前进道9号育佳大厦3号楼1至4层、4号楼1层、5号楼第3层、10至23层、地下一层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82722249负责人:王颖,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影,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宇虹,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明,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张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8月21日,本院作出(2020)津0103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要求其申报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中,经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及社险缴费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就此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35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朔审判员 李晓庆审判员 戴世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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