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马某2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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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民初2844号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某1;马某2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844号原告:马某1,女,1999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马某2,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马某1负担。 审判员 卓玛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洪亮书记员 李连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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