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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帅武、刘江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466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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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4667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马帅武、刘江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徐立峰;刘江丽;马帅武;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46670号之一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徐立峰,男,199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马帅武,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刘江丽,女,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徐立峰与被申请人马帅武、刘江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46670号民事裁定书,并查封了被申请人马帅武、刘江丽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现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徐立峰于2021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马帅武自愿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帅武、刘江丽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瑞芬书记员  陈倩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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