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舜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杨丽英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8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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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102号案件名称
济南舜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杨丽英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济南舜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杨丽英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8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舜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国全,总经理。诉讼代表人:济南舜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清算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女,济南舜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磊,男,济南舜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英,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济南舜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丽英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舜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以与杨丽英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舜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舜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济南舜泰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高新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郇科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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