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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阳平、王海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30民初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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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民初527号
  • 案件名称

    林阳平、王海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林阳平;王海燕;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30民初527号  原告:淳化县XXXXX联社,住所: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XXXXXXXX2A。法定代表人:赵XX,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11日,住陕西省乾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信用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雒XX,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10日,住陕西省淳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信用社员工。被告:林XX,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24日,住陕西省淳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王XX,女,汉族,生于1991年3月18日,住陕西省淳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淳化县XXXXX联社与被告林XX、王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淳化县XXXXX联社以与被告林XX、王XX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化县XXXXX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781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淳化县XXXXX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郭红利人 民 陪 审 员      王树鹏人 民 陪 审 员      石  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宸书  记  员   强莎莎      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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