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青松、陆文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1执14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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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执1440号之一案件名称
范青松、陆文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范青松;陆文东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1执1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青松,男,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金湖县。被执行人:陆文东,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申请执行人范青松与被执行人陆文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苏0831民特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陆文东欠范青松工资17360元及误工费,此款分三期给付:1.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2360元及误工费230元;2.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8000元;3.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2、将被执行人陆文东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陆文东名下无工商、车辆登记,其与谢国莲共有的位于金湖县的不动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因该不动产抵押金额较大,无处置价值。4、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陆文东的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无可供执行的存款。5、经同申请人谈话,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标的为2500元,未执行标的为15090元及利息、执行费164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0831民特150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仁斌审判员 张满满审判员 陈政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心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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