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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郎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44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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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44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孙某、郎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孙某;郎某;李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4417号之一原告:孙某,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铁明,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岩,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郎某,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李某,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孙某诉被告郎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及保全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担负。审 判 员  常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韩炜炜书 记 员  庞 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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