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宏、陈建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3民初19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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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民初1918号之一案件名称
郑先宏、陈建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华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郑先宏;陈建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3民初1918号之一申请人:郑先宏,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华容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陈建新,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宁路1号(信业大厦)12楼。负责人:陈钜峰,总经理。申请人郑先宏与被申请人陈建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先宏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先行支付医药费37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先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先予支付申请人郑先宏医疗费350000元。上述款项应由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汇至如下账户:户名郑先宏;账号6217××××02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友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晴书 记 员 易 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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