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梁溪支公司、缪丽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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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2077号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梁溪支公司、缪丽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梁溪支公司;缪丽丽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2077号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梁溪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清扬路118号世金中心3006内B、3007室、3301、3302A单元、3302B、3303、3304C单元。负责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缪丽丽,女,汉族,1980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梁溪支公司诉被申请人缪丽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梁溪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缪丽丽的银行存款131421.73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少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汪艳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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