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林静、李文英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3民初24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2460号
  • 案件名称

    林静、李文英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林静;李文英;刘慧
  • 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3民初2460号原告:林静,男,199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法定代理人:谌六妹,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系原告林静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稳国,安化县湘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英,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被告:刘慧,女,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原告林静与被告李文英、刘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林静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林静负担。审 判 员  刘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兰 天书 记 员  谌增杨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