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静、李文英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3民初2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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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2460号案件名称
林静、李文英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林静;李文英;刘慧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3民初2460号原告:林静,男,199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法定代理人:谌六妹,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系原告林静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稳国,安化县湘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英,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被告:刘慧,女,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原告林静与被告李文英、刘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林静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林静负担。审 判 员 刘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兰 天书 记 员 谌增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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