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蔡光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21执13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37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蔡光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蔡光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21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法定代表人:郑慧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蔡光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与被执行人蔡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民初1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凯审判员 马永生审判员 毛 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松鹤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