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蔡光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21执13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375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蔡光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蔡光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21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法定代表人:郑慧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蔡光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与被执行人蔡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1)吉0221民初1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凯审判员 马永生审判员 毛 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松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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