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小四、李龙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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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310号案件名称
梁小四、李龙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梁小四;李龙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310号申请执行人:梁小四,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执行人:李龙明,男,1974年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小四与被执行人李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602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因该案已于(2020)皖1602执4664号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02执4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曹友喜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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