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贾玉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恢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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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恢289号案件名称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贾玉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贾玉华;王国武;王国天;王永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恢289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营业场所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焦家庄镇水磨关村。负责人:王飞山,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林,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贾玉华,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居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王国武,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被执行人:王国天,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该社。被执行人:王永喜,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与被执行人贾玉华、王国武、王国天、王永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2019)甘0321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于2021年8月18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家庄支行于2021年9月24日以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恢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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