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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木丽精油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艾比心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3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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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3496号
  • 案件名称

    芜湖木丽精油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艾比心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芜湖木丽精油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艾比心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3496号原告:芜湖木丽精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叶春梅,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女。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艾比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法定代表人:曾铭涛。原告芜湖木丽精油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艾比心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芜湖木丽精油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芜湖木丽精油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芜湖木丽精油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芜湖木丽精油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锋法官助理  于文敏书 记 员  于文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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