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竟楠、陈旭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7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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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780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竟楠、陈旭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竟楠;陈旭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7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竟楠,男,199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柴家乡北原村。被执行人陈旭朋,男,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河津市百花粥屋后面。申请执行人王竟楠与被执行人陈旭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竟楠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王竟楠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晋0882执78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 国 军审判员 侯克伟审判员李斐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执行助理赵旭辉书记员 杨 少 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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