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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胡建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02执148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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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148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胡建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胡建荣;殷国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02执14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宁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蓉。被执行人:胡建荣,男,1975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区。被执行人:殷国燕,女,1978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区。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602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申请执行胡建荣、殷国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建荣、殷国燕应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支付本金59029.29元及利息、罚息。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胡建荣、殷国燕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胡建荣、殷国燕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保险购买信息;无公司注册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04月19日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胡建荣、殷国燕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21年5月13日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建荣所有的长安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同日,查封了胡建荣所有的位于广安市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但因被查封的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查封的住房因为有抵押,处置这套房屋对申请人意义不大,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该房屋。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流失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胡建荣、殷国燕未自觉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建荣、殷国燕作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张 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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