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梦雅印花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盛珏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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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581号案件名称
无锡市梦雅印花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盛珏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无锡市梦雅印花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盛珏服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581号申请人:无锡市梦雅印花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863412365,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友联村。法定代表人:华国军。被申请人:江阴市盛珏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52640460,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云顾路33号。法定代表人:汪东。申请人无锡市梦雅印花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盛珏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梦雅印花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盛珏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万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担保一份,担保金额为6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阴市盛珏服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无锡市梦雅印花制品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明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 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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