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军、蒋宏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3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305号案件名称
杨昌军、蒋宏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昌军;蒋宏业;黄冬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杨昌军,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蒋宏业,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黄冬香,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昌军与被执行人蒋宏业、黄冬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1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蒋宏业、黄冬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昌军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杨昌军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黄冬香、蒋宏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应法律文书,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车辆管理所等查询被执行人蒋宏业、黄冬香的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黄冬香名下有车牌号为湘xx大众汽车一台,我院另案于2020年6月17日进行了查封,但该车辆已转出,无法进行查封。被执行人蒋宏业名下位于永州市零陵区黄古山东路黄泥塘组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7)零陵区不动产权第xxx号,因在永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庙头支行有抵押货款xx万元,且另已案查封。后未再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蒋宏业、黄冬香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杨昌军,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宏业、黄冬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要求申请执行人杨昌军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另申请执行人杨昌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元,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xx元债权未执行到位,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已依法收取。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宏业、黄冬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杨昌军也未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昌军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杨昌军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若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霍亚洲、张全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0521民初2229号 下一篇 潘晓琴、张义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667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