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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亚洲、张全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0521民初2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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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2229号
  • 案件名称

    霍亚洲、张全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霍亚洲;张全国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0521民初2229号原告:霍亚洲,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集贤县。被告:张全国,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集贤县。原告霍亚洲与被告张全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亚洲、被告张全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亚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全国赔偿霍亚洲经济损失4万元(具体损失待鉴定后确定);二、由张全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霍亚洲与张全国系集贤县福利镇良种场和果树地交界地邻。2021年6月28日,由于张全国在其自家地里用飞机高空喷洒农药时,将农药喷洒到了霍亚洲的地里,导致霍亚洲种植的2垧玉米、黄豆损失约4万元。被告张全国辩称,不同意原告霍亚洲的诉讼请求,张全国没有喷农药到霍亚洲的土地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针对诉讼请求,原告霍亚洲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土地承包合同1张,证明霍亚洲承包土地795亩,位于集贤县腾达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耕地;证据二、集贤县腾达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霍亚洲在集贤县腾达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东场区种植玉米23垧,大豆30垧;证据三、照片3张、光盘一张,证明霍亚洲土地受灾情况;证据四、证人霍某(霍亚洲的兄弟)的证言,霍某称“我看见被告稻田地的草死了,所以我猜测是被告飞机打药。”导致霍亚洲种植的玉米和黄豆死了;证据五、证人方某证言,方某称“2021年6月末我帮原告去施肥,看见原告的土地像打药了。”被告张全国对证据一、二无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是张全国打药造成;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是张全国打药造成;认为证据五方某所述与张全国无关。本院认证认为:原、被告对上述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证据五方某的证言与证据三相关印证,都是证明霍亚洲土地的现状,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霍亚洲的证言系猜测,没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霍亚洲与被告张全国均在集贤县福利镇良种场和果树地处承包土地耕种。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般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霍亚洲要求被告张全国赔偿其因喷洒农药造成的种植损失,首先应举证证明张全国有侵权行为,其过错导致霍亚洲种植的玉米、黄豆损失。霍亚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全国有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霍亚洲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霍亚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霍亚洲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霍亚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关云慧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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