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志、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3民初6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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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民初6756号案件名称
闫志、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闫志;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3民初6756号原告:闫志,男,199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磊,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翰联金色兰庭29号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NKH6T27。法定代表人:杨国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勇,公司员工。原告闫志与被告安徽文德金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闫志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闫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志负担。审判员 张 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家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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