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从花、王保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26执1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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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26执1975号案件名称
李从花、王保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涟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从花;王保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26执1975号申请执行人:李从花,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王保锋,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李从花与王保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826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王保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从花借款8300元及利息(以8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王保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从花517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1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申报财产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案中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826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王 君审 判 员 嵇海峰审 判 员 周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万金龙书 记 员 薛 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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