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丰奎、秦海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5民初3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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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5民初3383号案件名称
樊丰奎、秦海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樊丰奎;秦海涛;陈雪兰;张国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5民初3383号原告:樊丰奎,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9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秦海涛,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14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陈雪兰,女,彝族,生于1982年5月16日,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张国奇,男,汉族,生于1950年6月26日,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樊丰奎与被告秦海涛、陈雪兰、张国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樊丰奎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丰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樊丰奎负担。审判员 姚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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