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斌、谢瑛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4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480号案件名称
于斌、谢瑛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于斌;谢瑛杰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480号原告:于斌,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石桥市。被告:谢瑛杰,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斌与被告谢瑛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斌负担。审判员 王兆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纪汉文、贺富豪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3民终843号 下一篇 邵阳市达力电源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川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