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铭园林绿化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5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525号案件名称
美铭园林绿化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美铭园林绿化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52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美铭园林绿化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813室。法定代表人:陈淑玲,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美铭园林绿化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民初3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美铭园林绿化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下称美铭公司)上诉称:一、美铭公司与大连博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博利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博利公司未履行约定的义务,损害了美铭公司的合法权益。美铭公司与博利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021年4月28日协议到期后,博利公司不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拒不返还租赁的厂地。博利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侵害了美铭公司的合法权利。二、原审法院如果认为,美铭公司对案涉厂地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或“与另案的判决相关联,可能产生法律冲突”,属于在本案进入实体审理过程中,需要法院依法查明的事项,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由美铭公司承担,但是不属于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三、案涉《租房协议》为美铭公司与博利公司之间签订,美铭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据此美铭公司有权根据厂房租赁协议提起诉讼。综上,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条件,请求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2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案件的执行。该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辽0212执异6号执行裁定,驳回上诉人的异议请求。上诉人向该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院于2021年3月20日作出(2021)辽0212民初976号民事裁定,对上诉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辽02民终337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上诉人再次就双方之间的纠纷起诉,其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殷传茂审 判 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辰熙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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