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其超、刘战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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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716号案件名称
姜其超、刘战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姜其超;刘战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716号申请执行人:姜其超,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战,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申请执行人姜其超与被执行人刘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本金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双方当时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83执2716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靖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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