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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金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何翰林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8执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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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执1411号
  • 案件名称

    衡阳金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何翰林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衡阳金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何翰林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8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衡阳金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西路41号金钟精英城1207房。法定代表人:贺艳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翰林,男,汉族,1990年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金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翰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正在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一事进行协商,向本院申请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结案,如协商不成再恢复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拍卖,本院认为,应以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0)湘0408号民初2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军审 判 员  彭 仁审 判 员  熊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农 雷代理书记员  李文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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