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晓喻、吴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27执4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27执416号
  • 案件名称

    张晓喻、吴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磐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晓喻;吴慧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7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喻,男,汉族,住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慧,女,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张晓喻与被执行人吴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27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79元,执行费368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仅扣划了380元,用于支付罚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27执4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承跃 审判员胡青春 审判员陈益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施润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