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364号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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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364号之十七案件名称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364号之十七被执行人:翟根平,男。本院在执行翟根平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翟根平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翟根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翟根平的存款38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振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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