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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鑫磊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15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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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15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织金县鑫磊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织金县鑫磊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15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织金县鑫磊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文腾街道办事处新华北路219号中央国际B幢1号楼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688401215K。法定代表人:陈红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石龙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78360(8-1)法定代表人:唐雁,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织金县鑫磊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524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织金县鑫磊商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砼款246045元、违约金4920.9元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95元。因被执行人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织金县鑫磊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轮后冻结该公司的银行账户,查无车辆登记信息。三、通过现场调查等方式到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四、已向被执行人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雁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250965.9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织金县鑫磊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军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华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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