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2146号原告:姜昊,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刘亚民,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姜昊与被告刘亚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期间。原告姜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此款原告姜昊已预付,由原告姜昊负担。审判员 崔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