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与邓维燕、向复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3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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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3664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与邓维燕、向复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邓维燕;向复礼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36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71015625W。负责人:李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启坤,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维燕,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向复礼,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与被告邓维燕、向复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284元,减半收取214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曹 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珍 珍 书 记 员 杨 丽-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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