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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富宝、杨立艳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5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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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5906号
  • 案件名称

    张富宝、杨立艳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富宝;杨立艳;代清义;沈阳市和平区英明干果加工厂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5906号申请执行人:张富宝,地址: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杨立艳,地址: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代清义,地址: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英明干果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50751881A,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曹仲村。法定代表人:陈一锋。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富宝、杨立艳与被执行人代清义、沈阳市和平区英明干果加工厂物权保护纠纷执行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张富宝、杨立艳请求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02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玉        冬执行员 4156710791781500李秀雨执行员 于        永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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