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富宝、杨立艳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59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5906号案件名称
张富宝、杨立艳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富宝;杨立艳;代清义;沈阳市和平区英明干果加工厂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5906号申请执行人:张富宝,地址: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杨立艳,地址: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代清义,地址: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沈阳市和平区英明干果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50751881A,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曹仲村。法定代表人:陈一锋。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富宝、杨立艳与被执行人代清义、沈阳市和平区英明干果加工厂物权保护纠纷执行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张富宝、杨立艳请求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02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玉 冬执行员 4156710791781500李秀雨执行员 于 永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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