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晓军、彭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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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448号案件名称
何晓军、彭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何晓军;彭丽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448号原告:何晓军,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被告:彭丽娟,女,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军与被告彭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军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晓军负担。审判员 文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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