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春雨、高力房镇东曾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2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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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2911号案件名称
宋春雨、高力房镇东曾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宋春雨;高力房镇东曾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2911号原告:宋春雨,男,199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告:高力房镇东曾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台安县高力房镇东曾村。负责人:吴永满,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春雨诉被告高力房镇东曾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春雨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力房镇东曾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春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雨撤回对被告高力房镇东曾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文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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