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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胜荣、刘平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3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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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316号
  • 案件名称

    乔胜荣、刘平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乔胜荣;刘平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3316号刘平昌、乔胜荣:本院在执行刘平昌与乔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陕0881民初305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乔胜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胜荣向申请人刘平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3万元。案件受理费6400元、案件执行费1950元由被执行人乔胜荣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乔胜荣银行存款及分红共计138350元。案件受理费6400元、执行费1950元由被执行人乔胜荣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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