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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飞、杨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03民初7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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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民初7223号
  • 案件名称

    刘亚飞、杨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亚飞;杨新;张秀敏;商丘优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7223号原告:刘亚飞,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新,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张秀敏,女,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商丘优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汉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亚飞与被告杨新、张秀敏、商丘优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亚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亚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门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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