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飞、杨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03民初7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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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民初7223号案件名称
刘亚飞、杨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亚飞;杨新;张秀敏;商丘优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7223号原告:刘亚飞,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新,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张秀敏,女,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商丘优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汉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亚飞与被告杨新、张秀敏、商丘优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亚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亚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门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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