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宝中、杨晶晶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保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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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保1945号案件名称
康宝中、杨晶晶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康宝中;杨晶晶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保1945号杨**晶、康宝中:申请人杨**晶与被申请人康宝中离婚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481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康宝中名下所有的位于陕西省榆林高新区XX路XX幢XX单元XX室(不动产权证号:XXXX号)房产一处的保全。解除对被申请人康宝中名下所有车牌号为陕KXXXXX越野车一辆的保全。本院依法受理。在解除保全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解除保全措施:一、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康宝中名下所有的位于陕西省榆林高新区XX路XX幢XX单元XX室(不动产权证号:XXXX号)房产一处的保全。二、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康宝中名下所有车牌号为陕KXXXXX越野车一辆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条、64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02执保1945号案件解除保全完毕,于2021年9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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