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道忠、柳新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2执15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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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2执1553号之一案件名称
连道忠、柳新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连道忠;柳新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2执1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道忠,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柳新华,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连道忠与被执行人柳新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出的(2020)湘0682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连道忠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柳新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5日、9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柳新华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0106.8元,现已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名下的房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及股红股息信息,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一栋,因本案标的不足两万五千元,暂未启动处置程序。向临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临湘市支公司、邮政储蓄银行临湘市支行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柳新华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柳新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连道忠,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为404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已执行到30106.8元;尚有22413.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柳新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曙龙审 判 员 李超军审 判 员 胥出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 鹏书 记 员 胡 彬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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