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车廷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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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750号案件名称
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车廷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车廷骏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750号原告: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保税区泰华大厦B座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98470933。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男,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车廷骏,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车廷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西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安 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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