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127执恢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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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7执恢921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凤菊;景宁明华来料加工厂;郭文龙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1127执恢921号 申请执行人:杨凤菊,女,1962年03月2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景宁明华来料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郭文龙。 被执行人:郭文龙,男,1995年06月02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凤菊与被执行人景宁明华来料加工厂、郭文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2020)浙1127民特314号一案中[初执案号为(2021)浙1127执42号]。经本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均已执行完毕,本院已作履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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