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佳、陈向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4民初53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5315号案件名称
宋佳、陈向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宋佳;陈向阳;张靖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靖 边 县 人 民 法 院陕 西 省 靖 边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24民初5315号 原告:张靖强,男,199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陈向阳,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宋佳,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张靖强与被告陈向阳、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靖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向阳、宋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靖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1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0日,被告陈向阳、宋佳找到原告张靖强,向原告借款21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兑付了借款看,被告陈向阳、宋佳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1支。借款后,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被告陈向阳、宋佳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未举证、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11月20日,被告陈向阳、宋佳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1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以现金方式兑付了借款,被告陈向阳、宋佳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1支。借款后,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涉诉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条据1支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张靖强与被告陈向阳、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陈向阳、宋佳向原告张靖强借款并出具借款条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于原告诉请由被告陈向阳、宋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向阳、宋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并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向阳、宋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靖强借款2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陈向阳、宋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金成 二0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建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斑斑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胡会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1014号 下一篇 上海新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韶山分公司与黄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2民初6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