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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斑斑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胡会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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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1014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斑斑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胡会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斑斑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胡会旺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斑斑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会旺申请执行人上海斑斑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会旺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26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3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二、2021年4月1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5月1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2021年8月22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五、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26执1014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赵宇杰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方 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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