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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李玉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33民初2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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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33民初283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李玉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李玉娜;李腾飞;赵县就业服务中心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33民初28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住所地:赵县柏林街142号。负责人:李楠,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玉娜,女,1988年2月16日,汉族,现住赵县。被告:李腾飞,男,1989年10月2日,汉族,现住赵县。被告:赵县就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赵县赵州镇永通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庞英华,系该中心主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与李玉娜、李腾飞、赵县就业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吕国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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