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李玉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33民初2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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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33民初2839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李玉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李玉娜;李腾飞;赵县就业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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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33民初28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住所地:赵县柏林街142号。负责人:李楠,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玉娜,女,1988年2月16日,汉族,现住赵县。被告:李腾飞,男,1989年10月2日,汉族,现住赵县。被告:赵县就业服务中心,住所地:赵县赵州镇永通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庞英华,系该中心主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与李玉娜、李腾飞、赵县就业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吕国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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