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慧、朱佳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20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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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2095号之一案件名称
苏慧、朱佳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苏慧;朱佳伟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20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慧,女,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朱佳伟,男,199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苏慧与被执行人朱佳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民终2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双方确认朱谨熙由朱佳伟抚养。二、苏慧自2021年1月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2021年1月的抚养费500元已支付)至朱谨熙独立生活时止,款项支付至朱佳伟账户(朱佳伟,620522141014732008,上海银行)。三、苏慧可每月探视朱谨熙两次,由苏慧接走6小时后送回,具体探视时间由苏慧和朱佳伟提前沟通确定。四、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朱佳伟负担815元、苏慧负担8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苏慧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0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无法联系到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民终24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诸庆文审 判 员 周 强审 判 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赵思浔书 记 员 肖子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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